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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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2-13 11:42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创建于2015是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第一所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立足凉山和攀西、辐射全省、面向全国,以高职教育为主,逐步实现中-高-本一体化办学,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办学之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新时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抓手,以服务攀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将学校办成培养从事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SiChuan College of Applied Sciences;缩写是:SCCAS学校网址是:www.scasc.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小庙乡李家村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民政厅于2015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办学宗旨、定位及理念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以人为本强技修身,团结奋进,和谐发展

办学理念:允能自信崇德尚善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华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层次和类型

(一)办学规模: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二)办学层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教育为主

办学类型:学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需开展五年一贯制教育,兼顾成人学历、自考学历教育等。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一节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引导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其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发展。支持学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群团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学代会,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  推进学校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委书记进入理事会,党委班子成员进入监事会,党员领导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二级院系(部)、管理、教辅、后勤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学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中国共产党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预算经费,完善保障机制,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二节  教代会与群团组织

第二十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在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部门和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二十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在学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责。二级部门和单位建立分工会组织。

第二十  工会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

第三十条  工会有权对损害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支持帮助其维护正当权益。

第三十 中国共青团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在学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全校共青团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代表全校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校共青团员权益。团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召集,并由校党委及团省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三十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团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现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三十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凉山州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  代表的组成及产生

团代会的代表按照共青团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严格选举产生,由基层学院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团代会代表总数占学校团员总数的1%左右。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教工代表(含团干和团员)不少于5%。在任的校团委委员和下一届校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报校党委和团省委批复,经校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三十  团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对校团委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三十  团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团员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团员;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三十  常设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校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校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二)校团委由校团委委员组成,每届校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团委委员组成。

(三)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从校团委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校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四)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五)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校党委和团省委批准,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应由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是学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三十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一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十二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四十三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四十四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十五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一节  理事会

四十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四十七  理事会学校法定代表、学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选择连任。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

理事会暂由7人组成,设理事1人。理事长以全体理事2/3及以上表决产生。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任职条件: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按相关规定确认。

四十八  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即学法人代表,理事长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根据学实际设执行理事1人,协助理事长工作,必要时可由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代行职权。

四十九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章程和审定学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的事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资金,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资方案;

(五)决定学校机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校长;

(七)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事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变更、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  理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执行理事、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一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二  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4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理事会成员调整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五十三  理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须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议并签名。

五十四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理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节  监事会

五十五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学校党组织推荐和教代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五十六  学校监事会暂由5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会成员。

五十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运行情况,审核学校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有权质疑或提请审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八  监事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和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理事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干部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监督学院的财务运行状况;

(六)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七)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可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十九  监事职责

(一)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监督检查学院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三)对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有权对学院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对学院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六十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召开1-2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实施监督的办法、程序

 监事会在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应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其内容包扩:

(一)学院财务工作的检查、审计情况;  

(二)理事会成员、校务会成员等执行学院事务时的履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学院章程》、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理事会报告的其它事项。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学院的办学经费分配方案等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等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于理事长、院长及其他学院领导遵守学院章程、制度和执行学院事务情况适时作出监督评价;

(五)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应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作会议纪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节  校长和校务会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四川省教育核准备案。

  校长应当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国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誉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及高等教育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任期一届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提出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可以连任。

  校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校务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接受监督: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教职工薪酬待遇、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和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学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校长负责、副校长(含校长助理)分工负责,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学校设立校务会。会议由校长主持,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处理相关工作事宜。

七十  校务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贯彻落实理事会关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定。

(二)研究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研究审议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各专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人选。研究学校理事会和上级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学校内部行政机构和二级学校(部)的设置。研究审议二级院(部)的专业设置与调整。

(四)听取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宜。研究处理后勤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稳定、校园综合治理等重要事宜。

(五)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相关事宜。研究决定教职工评聘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教职工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推荐院级以上教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事宜。研究决定学生重要学籍处理、表彰奖励与处分,推荐院级以上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事宜。

(六)研究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教职工绩效薪酬调整方案等事宜。研究审议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和重要设施设备采购方案。

(七)研究其他需要经校务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事项。

(八)校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理事会审批或同意后方可实施:二级院(部)与职能部门设置调整,专业设置与调整,重要人才引进,财务预决算,大型设施设备购置,重大项目实施,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对外签订重要协议,重要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处理等;

七十一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校务会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如果校长认为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校务会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执行理事、副校长(含校长助理)、党委副书记。会议议题由校务会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收集汇总,校长确定;

(三)校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校务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监事会代表、办公室及相关议题部门负责人或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四)校务会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制度;

(五)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校长及分管领导对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七十二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论证、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专业(科研)规划和学术政策、重点专业建设、重大学术事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教师任职和职称晋升,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

七十三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务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七十四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七十五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七十六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评价与监督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根据其职责职能开展工作,其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按相关程序产生,并报校务会批准。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七十七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因工作调整和调动可予增补。

第五节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

七十八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生规模设立二级学校(部);根据专业条件和社会需求设立科研机构;根据职能精简和效能原则设置行政机构、教辅部门及附属单位。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经研究论证,由校务会审议通过,报理事会批准。

七十九  学校行政机构根据确定的职能权限履行其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拟定并实施具体工作方案,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其职能履行和工作成效负责。

八十  二级(部)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文件规定、工作安排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具体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及教研教改活动,推进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组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活动,保障教学正常运行,开展质量监测评价;

(三)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思想教育、劳动体验、技能培训、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学生咨询、服务、资助、奖惩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开发、技能培训、研学旅游等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继续教育项目

(六)负责教职员工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实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推荐评优评先,提出聘任、奖惩、晋升意见,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负责日常管理及信息网络管理,预算及创收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规范使用学校配置的办学资源;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十一  二级(部)院(部)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教改科研、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和专业(群)建设、队伍建设与行政管理工作。

八十二  二级(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总支或直属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八十三  二级(部)建立院(部)务会议制度,由院长主持,成员包括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助理,根据需要,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部(所、中心)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院(部)务会议是二级学校(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人才培养、教改科研、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及专业(群)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八十四  二级(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学术事务咨询审议机构。

八十五  二级(部)设立分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团总支,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二级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八十六  学校设置图文信息中心、档案馆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实训等教辅机构,为教育教学、教改科研等活动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八十七  学校依法自主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合作办学、合作研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教师与职工

八十八  教职员工是指学依法依规聘用的在职人员,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构成。

八十九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使用学院提供的办学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薪酬待遇和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按时获取薪资报酬,依照规定享有福利待遇及节假日带薪休假;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十  教职员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合作办学和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工作计划,完成目标任务;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爱护学院公共财产,维护学院声誉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十一  聘用教师和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明确并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学依据法律、法规在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时,明确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

九十二  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人员岗位编制和岗位职责要求。教职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量和工作任务。

九十三  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级晋升、薪酬绩效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九十四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开展职员职级评定。组织教职员工参加岗位培训、学术交流、研修访学等,支持教职员工学历提升、海外进修等,安排教职员工到企业、园区、高校、机关等挂职锻炼。

九十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学习与生活条件。

九十六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参与学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九十七  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或调解委员会,建立并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员工申诉制度,健全教职工帮扶、救济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九十八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一)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的处理。学校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学生与学员

九十九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一百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化体育和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管理,对学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零一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公共环境及生活设施;

(七)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方面的权利。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零二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俭学,办理助学贷款,实行学费减免缓等措施,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资助和帮扶。

一百零三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政策咨询和岗位信息等就业创业服务。

一百零四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百零五  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百零六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审查受理、复查、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会、做出处理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一百零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该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及二级学院的相关负责人、思政专业教师等组成。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两名学生代表组成。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产生。两名学生代表由当届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团委副书记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独立设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主任兼任。

一百零八  学生申诉程序

(一)书面申请。学生的各类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附交相关证明。

(二)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后,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受理与否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对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须说明理由。

(三)调查取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组织人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取得佐证材料。调查取证应由2人以上进行。必要时还可召开听证会,以进一步核实案情。

(四)听证会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听证程序以先申诉人后被申诉人的顺序,分别按陈述、举证、质证和互相辩论等程序进行。听证会审议事项,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署名,否则视为无效。

(五)除了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学校机密等情况,听证会以公开为原则,但经申诉人请求,也可不公开进行。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七)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收学生申诉事件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行政处分(处理)不服类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如果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驳回学生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不正确等导致内容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或对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行政诉讼。

学生对同一事件在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一百零九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学生组织参与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规定开展活动。

一百一十  学生接受职业教,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百一十一  在学接受培训、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和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遵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材选用范围

教材选用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符合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选用教材应本着优先选择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统编教材、教育部获奖教材和权威教材的原则进行。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材,一般应优先选用公开出版的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和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教材,教材一经选定,要相对稳定。“两课”教材应选用国家、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推荐的统编教材。专业课教材要选用近年公开出版的适合本专业的新教材,同时,鼓励教师编写适合本专业需要的特色课程教材,出版精品教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选订教材程序

(一)选用教材先由任课教师提出,经领导签字、批准,由教务处专门负责教材管理的教师向合作出版社进行征订。

(二)学校要组织教师在教研活动中有计划地开展对使用教材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的研究,以此作为今后选用教材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教材的预订

(一)教材的预订应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由各专业部对教材的使用和质量负责。

(二)教材按一届学生所使用的数量预订。

(三)教材一经预订,一般不得更改。

(四)由于教学计划变更需临时补订的教材,必须提前三个月由专业部提出购买申请。对于未按时追订的教材,如不能保证按时供应,其责任由追订教材的部门或个人负责。

(五)各专业部将预订结果及时报批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预订事宜。

(六)春秋两季预订教材一般为:春季每年六月一日~六月十五日,秋季每年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十五日。预订目录内的教材不得发生漏订、错订、重订现象。由于漏订或错订教材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材的发放

全校各专业使用的教材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工作。学生入学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材库领取第一学期使用的教材,以后每学期必须在开学前三天(包括星期六、日),以班级为单位按计划到教材库领取本学期所用教材。对发生学生学籍关系转移的学生,应及时做好转出前的结算和转入后新帐户的建立工作,一般办理非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教材退用手续,退出学生教材预交款的未使用部分。教师使用教材,实行一课一书制,须填写“任课教师领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相关部门签字后,只发给所任课程教材,每使用三个循环发一本教材,教材改版可发新教材。各类教材有配套参考书的,只发给任课教师。各专业部配备一套所属专业的教材,供领导及工作人员检查教学之用,或供课程设计、实习等临时需要,丢失或损坏不再补发。非计划内使用教材的供应要在优先保证计划用书的前提下,根据库存或市场可供情况,结合用书部门或个人的实际困难适当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材管理

(一)由我校教师自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校内讲义或其它学习资料,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同意使用的,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负责订购或印刷,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订购和发放。

(二)教材入库后,由教材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编目、排架及保管工作。

(三)每学期开学前,教材管理人员需按教学任务及班级人数将各班学生领取的教材列出明细,并按此将各班所需教材准备好,以保证教材在上课前顺利发放。

(四)教材管理人员每年清理并报出清单,对长期(三年以上)积压、停用的教材,由预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学校统一处理。

(五)教材管理部门与各用书部门应及时交流教材供求信息,通过共同努力达到既确保正常的教材供应,又最大限度降低教材积压的目的。

(六)凡在教材选用、预订、发行、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构建“三全育人”格局,落实“五育”并举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坚持因材施教,个性培养,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人文科技素养,扎实的实践操作和岗位匹配能力,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就业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科学制定并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理论教学、实习实训、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深化岗课赛证”和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将思想品德、安全教育、心理健康、人文素养和绿色生态等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将第二课堂、志愿服务、学生社团、文化体育等活动统筹安排。

第一百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法纪教育、道德教育、理想信念等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处理学生成长过程矛盾问题相结合,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建设优良学风、校风,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展专业(群)建设,优化专业布局,健全课程体系,打造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按相关要求选用和编写教材,提高专业(群)建设水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学习运用先进教育理念,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成果应用,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改革并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改革考核考试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教学模式和手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院健全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听课评课、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和学生评教制度,保证各类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实训,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完善学生实习实训的考核评价方式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管理学生学籍,处理学籍异动,建立学生档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根据学生完成学业与成绩情况,按照规定发放结、肄业证书。根据学生完成培训和职业岗位考核情况,由学或相关部门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并完善人才培养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地方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测和评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章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一百三十一  鼓励、支持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培育、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研发技术,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一百三十二  设立专门科研机构,引培科研人才,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所等科研平台,申报各级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打造学术研究和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实施项目成果资助、奖励政策和制度。

一百三十三  开展科技创新与学术交流活动,建设科普基地、研学基地、众创空间等,举办学术报告,开展科技竞赛,组织科普宣传,进行学术交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百三十四  推动产学研用协同,与行业企业、产业园区、高校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一百三十五  充分发挥专业特色优势,面向生产实际需要,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园区提供政策咨询、产业规划、商务策划和创意设计等。

一百三十六  通过共建产业学院、社区学院和乡村振兴学院等形式,为社会提供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通过共享图书情报、文体场馆、实验设备等资源为社会提供资源服务;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扶贫帮困、义务劳动、赛事服务等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章  产教融合与对外合作

一百三十七  坚持开放办学,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助力攀西地区和凉山经济发展。

一百三十八  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需求,在地方政府指导下,加强与产业园区、平台基地协同与合作。

一百三十九 与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建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协同创新平台和技能培训基地等。

一百四十  发挥专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参与社区学院和乡村振兴学院建设。

第一百四十一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外高水平院校、企业等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师生交流培训、留学生教育、海外引智和国(境)外办学等。

第一百四十二  开展国际职业教育服务,推进专业建设、教育资源开发和相关证书开发,引进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课程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开设海外“鲁班工坊”,推行“中文+职业技能”等教育项目,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

第一百四十三  成立校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关心校友成长,服务校友进步,宣传校友事迹,凝聚校友力量,支持促进学建设发展。

 

第十章  后勤与安全保障

第一百四十四  学院断完善基础设施、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第一百四十五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强校园规划和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环境教育和建设,绿化美化园林校园,打造特色人文景观,增强师生的环境意识,建设生态、节能、环保“绿色校园”。

第一百四十六  建设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校园信息化环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智能办公系统,健全校园管理体系,丰富教育教学资源,服务教学科研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管理融合,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第一百四十七  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校院两级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体制建设,健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稳妥处置信访投诉和突发事件,强化事前事后全程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行和校园环境和谐稳定。

第一百四十八  完善并健全消防、交通、食品卫生、防恐防暴、网络信息、校舍及设施设备、校外实践活动安全等规章制度,落实相关举措,在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溺水和疫情防控等方面细化措施、排查隐患,确保校园安全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  资产是指学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一百五十  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  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学财务工作,分级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由校务会、理事会按程序进行审定同意,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一百五十四  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以一定方式公布。

第一百五十六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一百五十七  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方投入,包括建校初期注册资金、办学过程中增资和对发展项目的注资;

)提供服务收入,即收取学费杂费,以及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即学从财政部门得到的支持补助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一百五十八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收取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相应比例的学生资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

第一百六十条  学费收取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学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院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费的收取,依据相关政策,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代收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一百六十一  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与办学条件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需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院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的发展。

 

第十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按相关要求,学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   学校标识

第一百八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明德、尚技、博学、笃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图案为圆形,整体为蓝色,蓝色圆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圆圈内是以汉字“川”和翻开的书本“Y”构成。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校庆日:3月17日。

 

第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并经学相关组织机构认定,章程可以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变化;

(四)确需修改章程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或者由1/3以上(含1/3)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经学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决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向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务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学理事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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